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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约伴漂流溺水死亡 组织者被判赔偿2万元

2014年02月19日 14: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温州驴友10人相约漂流,结果半道上出了意外,梅女士不慎溺水身亡。今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漂流活动组织者瞿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万元,参加漂流活动的其他同伴不承担责任。

  40多岁的梅女士是个“老驴”,经常参加网友组织的户外活动。去年7月,网友瞿某在QQ群发出去青田一小溪漂流的公告,梅女士受邀报名参加。7月20日上午8时,参加这次漂流活动的瞿某、梅女士等10人开车去漂流。每人佩戴安全头盔,穿上救生衣,5人乘坐一只皮划艇。当天下午1点左右,梅女士乘坐的皮划艇被湍急的激流打翻,5人全部落水。其中4人被激流冲了出去,游向岸边,而梅女士却被扣在了橡皮艇内,而橡皮艇被卡在了下游一个X型铁架下,原本有点水性的梅女士救生衣被钩住,一时无法从水中脱身。队员立即施救,由于水流湍急,大概用了10多分钟才捞起梅女士,但她已经不幸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瞿某等9人积极参与施救。事发水域附近,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树立警示牌,告知群众:河道水位水势变化较大,严禁在水库区及下游河道内游泳、玩耍或从事其他活动,以免发生危险。

  法院认为,瞿某通过网络发布外出活动的消息,而后梅女士等几人报名自发参加,没有经过任何主管部门的批准,所以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虽然不属于经营活动,但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瞿某作为这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为参加人员配备了救生衣、头盔等安全设备,在事发后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施救,并报警求助,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和自身条件,不能认为是没有积极救助。但不能否认的是,组织者在漂流水域的选择上存在一定过错。漂流水域附近已经立有警示牌,瞿某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所选择漂流的水域不适合进行漂流活动。

  综上,法院认为,瞿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具有过错,但过错程度轻微,法院酌情判定瞿某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他活动参与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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