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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保修期14年坠物伤人 建楼单位被判赔7万元

2014年02月24日 16:1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施工14年后楼梯坠物伤人,这家城乡建设公司被起诉索赔后,海淀法院判其赔付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10年5月29日晚,海淀区一座楼的东南侧18层阳台坡屋面外装饰层突然脱落。坠落的水泥碎块击穿了楼下美容美发厅的屋顶后,将屋内工作的蒋某头部砸伤。为此,该通信设备维护中心作为该楼的所有者、管理者,对伤者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共计10万余元。

  之后,该维护中心以阳台外装饰层脱落系设计、施工缺陷导致为由,对负责施工的城乡建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付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但该建设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称该楼早于1997年完工,已过保修期14年。

  法院查明后,认为建设公司虽交付房屋已超过保修期,但阳台坡屋面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自房屋交付时即已存在。同时,考虑到维护中心作为事发建筑物的产权人的维修和修缮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赔偿维护中心7万余元。

  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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