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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亲子鉴定 丈夫起诉离婚获精神抚慰金

2014年02月26日 13:50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因妻子拒绝亲子鉴定,加之与妻子感情不和,丈夫起诉离婚。2月24日,迎江区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由被告齐某支付原告牛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牛某与齐某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之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因缺乏感情基础经常发生矛盾。牛某还怀疑妻子有外遇,并怀疑儿子非亲生。在向妻子提起亲子鉴定遭受拒绝后,牛某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儿子做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被告齐某拒绝。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牛某与被告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未能充分加强了解与互信,夫妻之间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牛某要求对儿子做亲子鉴定而被告齐某拒绝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陈述愿意承担损害赔偿,再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可推定男孩与原告的亲子关系不存在。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考虑到原告的心理伤害程度及司法实践,原告提出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迎江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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