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遏制“提钱出狱”外部监督同样重要
2月24日,中央政法委向媒体公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引发舆论热议。同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的查处情况。一宗刑罚执行腐败案件,波及的部门和人员之多,令人咋舌。
“提钱出狱”、“花钱消刑”以及“免死——减刑——假释(或保外)”的“捞人”流程,在中国的司法生态中流传已久,张海案亦非孤例。年前还传出有全国人大代表痛斥广东江门市原副市长林某获刑10年,却以不到10万元人民币就办好了“保外就医”,进而免受牢狱之灾。
追溯上一轮对刑罚执行腐败的高层关切与集中整顿,还是在十年前。200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和司法部开展了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专项检查活动。同一时期,最高法院则力推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查。
十年来,刑罚执行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2012年大修的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刑罚执行中的权力制约。尤其是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功能,得到了大幅提升。
但光有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对于遏制司法腐败来说仍显不足。要看到,能够撬动执行腐败的,非富即贵。为刑罚执行多设置几道门墙,固然能够抬高腐败成本,加大腐败风险。但对于某些有权或有钱的被执行人来说,这些增加的腐败成本与恢复自由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叠床架屋的监督体系,只是将原本监狱的独门“生意”,变成了环环相扣的“多家经营”。这不能不说是司法改革的尴尬。
当然,强化权力制约并没有错,权力制约的效果也有目共睹。中央政法委新近出台的“意见”,也沿袭了在公权力内部继续强化部门制约和上级监督的思路。“意见”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借助中央和省级政法单位来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的执行监管,将有助于排除地方权力的干扰和地方复杂的裙带关系。
更引人关注的还在于,“意见”不仅强调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同时也开始注重“以权利制约权力”。如“意见”明确:对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公开可以促进公正,这已为实践所反复证明。走出“内部制约”的藩篱,刑罚执行改革自然海阔天空。据称,最高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还将就刑罚执行监管出台具体细则,期望这些细则能为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提供更多的便利与保障。相比起一再叠加的内部监督来说,唯有开放的不特定的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最不可能被腐败分子攻陷。
(作者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