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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纵火案二审 被告人律师称证据存重大瑕疵

2014年02月27日 21: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杭州萧山纵火案二审被告人律师称证据存重大瑕疵
图为李丽娟被带至法庭。 王华卫 摄

  中新网杭州2月27日电 (记者 赵小燕)去年1月1日,浙江萧山瓜沥镇的一场大火导致三名消防员牺牲,这场大火的纵火者李丽娟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27日,该案在浙江高院二审开庭。李在庭上再次对自己的放火行为供认不讳,但她在上诉状中表示,自己放火是为报复工友,主观上没有重大恶意。李的辩护律师则强调,从该案的火灾调查报告等可得出,该案可能有两个纵火点,且监控显示案发时有可疑男子出现而至今未被找到,并不能排除有人同时放火可能。

  为报复工友元旦纵火 三消防员牺牲

  李丽娟,女,浙江杭州人,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根据庭审,2012年12月末,李丽娟因与同事产生矛盾产生以放火的方式泄愤的恶念。2012年12月31日晚,李丽娟购买了作案用的打火机,给一辆旧电瓶车充电。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丽娟穿男式棉衣,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骑旧电瓶车前往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了躲避该公司正门监控,被告人李丽娟行至公司西南侧,翻墙入内。在点燃包装仓库内的一堆纸箱,确认点燃后逃离放火现场。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案发时,工厂内有193名员工在工作,起火后及时疏散。包装仓库和工厂内存放大量纸箱、塑料、酒精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生产产品等全部毁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六千万元。

  大火中,负责救火的消防战士尹进良、尹智慧、陈伟三人壮烈牺牲。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李丽娟因私利泄愤,放火焚厂,致六名消防官兵死伤,公司财产遭受数千万元损失,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最终判处李丽娟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焦点一:尚有第二起火点?

  今天在庭上,李丽娟再次对自己的纵火事实供认不讳。不过据其在上诉状中所称,案发前,她进入厂区仓库时,发现仓库中门并没有如往常以往被关闭。她怀疑当时有他人在里面。

  而李的辩护律师邓继祥表示,该案中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他认为,杭州市消防支队在大火中牺牲了三名消防战士,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勘查主体。而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关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调查报告》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邓继祥特别指出,相关部门制作的勘验笔录及现场图存在未标明起火点、没有相关签名、虚构易燃易爆仓库等问题。“勘验确定的起火点和被告人供述的放火点不一致,现场图出现了实际不存在的易燃易爆仓库,使得可能存在的两个放火点拉到了一起。该案相关监控中,还存在未查明身份的第三人,本案还不能排除有第三人同时纵火的合理怀疑。”

  公诉方则认为,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调查报告》以及制作的勘查工作均是基于其行政职能,且调查是由浙江省消防总队及金华等地的消防部门的专家进行,并非杭州市消防支队一家承担。证据的合法性成立无疑。而所有调查材料内容均是针对现场火灾情况的客观分析,并无对于责任的具体认定,因此相关证据是客观有效的。

  公诉方指出,李丽娟所绘的现场图示跟其同事所绘的图基本是相吻合的,并且与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也是基本相符的,亦有大量证据排除现场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现场监控清楚反映了被告人李丽娟出入现场的具体时间,这段时间恰恰是起火的时间。”

  焦点二:纵火者须对消防员之死负刑责?

  在一审及今天的二审开庭中,李的辩护律师都多次提到,李丽娟有放火事实,但主观上对火灾的损失和严重后果没有预期,对三名消防队员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邓继祥说,消防队员牺牲是救火牺牲的,“如果是当时在场员工牺牲,那李肯定有责任。但结果消防员因为救火牺牲了,李丽娟肯定是没有这种主观故意的,怎么能够去客观归罪?法律是不允许客观归罪的。刑法上的因果应当是客观的因果联系,就不能把这个结果归在她头上。”

  邓继祥说,消防员的牺牲我们都不愿意看到,但他们牺牲的包括现场指挥及工厂消防设施等问题。首先第一批赶到现场的消防员没有带空吸器,导致不能在第一时间进入火灾现场。其次火灾发生地友成机工也存在消防管理的缺失,“根据该厂的规定,酒精松香等不能放在仓库,但还是放了。另外有一位员工曾用他们的器材救火,但水压不够,就放弃了。”

  李丽娟的辩护人在庭上还提出,李对公私财产的损失在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消防人员的伤亡在主观上持过失态度,请求法庭依法撤销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对其减轻处罚。

  就此问题,检方提出,邓所提处置措施不当的理由并无明确的依据予以支持,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纯系出于猜想。“消防工作是有规律可循的,但并非是要机械执行的,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处置,这些处置只要不违反消防条例的规程,就是合适的。本案并无不当处置措施。”

  出庭检察员认为,李丽娟对于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仍积极放火,主观上就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因此,李丽娟依法应以放火罪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人李丽娟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李丽娟说自己对不起他人、对不起家人,并劝家人凡是忍让,自己没有什么要求,请求法院对我公正判决。

  该案未当庭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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