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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首次对传销头目定罪量刑

2014年02月28日 11:36  参与互动(0)

  近日,长乐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李某等4人,分别判处8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2万元罚金。这是该院首次适用该罪名,对传销活动组织人员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李某、郑某、杨某、王某所在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人际网络营销组织”,以推销无实物的“丽丝婷化妆品”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至少购买2800元“商品”获得加入资格。

  参加者根据发展下线人数(业绩点数)分为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经理、总管等五个级别。该组织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利用“直销奖、能力奖、辅导奖、福利奖”4种奖励形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

  2013年1月份,在该传销组织经理李某的策划下,该组织30多名传销人员到长乐开展传销活动。郑某、杨某、王某作为该组织主任级别人员,协助李某在长乐租用三间民房,作为传销窝点,并采取收走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禁止参与传销的人员与外界联系,使用所谓“三商法”、“发展市场营销计划”等“理论”,灌输传销“技巧”和一夜暴富等极端思想,不断地对新进人员进行上课洗脑,引诱新进人员参加该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在长乐期间新发展传销人员7人,涉案金额67000多元,截至被查获时,共聚集传销人员38人。(本报记者 徐文宇 通讯员 梁棋文)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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