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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即将实施 创业门槛降低前路仍长

2014年02月28日 16:28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又一个春天,来了。

  3月1日,新修改的公司法即将实施,“门槛进一步降低”成为媒体争先报道的亮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门槛降低的程度。

  他说,2005年之前,实行旧公司法之时,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额为100万元,股东就必须实缴100万元;2005年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则可以选择先实缴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在两年内缴清就可以了。现在,新公司法再次修改之后,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何时缴清就不受两年的时间限制了。

  不过,记者在采访时注意到,创业门槛降低,创业者更容易进入市场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创业者的法律责任减轻了。

  比如,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就强调指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降低门槛

  如果经常翻阅各地的都市报,你会发现,“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绝对是出现频次最高的广告之一。

  市场来自于创业者旺盛的需求。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代办公司最起码在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上,能为客户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以注册一个提供家庭装饰服务的公司为例。

  客户如果自己办理,从公司名称预核准到验资,直到拿到执照和其他税务手续,一般需要经过30天到45天左右,有些时间会更长。其间,客户最少要往返工商、税务、会计事务所等单位七八次。行政收费、验资费用大约在2500元左右,注册资本则至少需要10万元,且要一次到位。

  如果代办公司协助办理,客户只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签署几份文件,并提供5000元左右的费用,就可以先筹备公司开张所需的人、办公用品和客户开拓了。最多45天,就可以拿到全套法律手续。

  两者相较,找代办公司的优势显而易见。

  不过,其中的法律隐患也不小。比如与注册资本相关的验资环节,代办公司提供服务之后,经常会把资金抽走,而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此次公司法修改,恰恰是针对解决这些隐患。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的《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

  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增强透明

  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时明确,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强调的另外两项事项,更应引起关注。

  首先,并不是所有公司资本注册都实行认缴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其次,降门槛、拓进口的同时,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司要合力建设高质量的信用管理体系。而后者,将对我国经济体系建设影响更为深远。

  一方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创业者能否尽责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将成为新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

  另一方面,国务院会议部署企业年检制度改革时,特别提到要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这就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也要做必要的修改。

  “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

  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称,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之争

  此次公司法修改和国务院《方案》的出台,也让一些观察者对修改刑法与注册资本有关的三个条款,产生了联想。

  这三个罪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此前,关于这三个罪名的存废,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曾有媒体还将这三个罪名列为我国民营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罪名。全国人大代表黄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安生等还曾建议取消这三个罪名。

  他们的理由和逻辑是,这三个罪名的理论基础是法定资本制,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个制度在许多国家正逐渐被授权资本制取代。因为它的存在,限制了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黄鸣曾举例说,一个集团企业拥有下属几个子公司,当其中一个子公司出现资金紧张时,即使再好的经营业务,另一个子公司也不能对其进行扶助,这样整个集团的发展就会形成“蹩脚”现象,甚至“畸形化”。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自从新公司法修改完成以后,学者们对修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讨论热度却降低了。

  有刑法学者就告诉记者,从国家治理技术角度看,既然前端降低了创业者的准入门槛,并且在运行中强化了经营者的信用责任,那么,作为社会最后较准器的刑事法律,必须对可能失衡的行为保持一定的威慑,对破坏力大的行为予以纠正。因此,大幅度修改这三项罪名,现在看来并非最佳时机。

  此前,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也曾强调,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做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比如,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杨朝英)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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