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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琐事打伤丈夫获刑8个月

2014年03月03日 14:0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已婚女子王某与卢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天王某正在租房里喝酒,得知卢某正在和丈夫余某学车,便拿着一个啤酒瓶骑着电动车去到学车处。王某用啤酒瓶敲打余某的手臂和头部致余某轻伤。一审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王某上诉提出,被害人的伤情属轻微伤,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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