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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夜驾船赏月三人溺亡 船老大庭上懊悔承认失责

2014年03月06日 10:06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我也是很冤枉的。”面对死者家属的责问,李凤龙不停地叹气,说自己也是做“好事”,根本没想到会发生三人溺亡悲剧。

  李凤龙说的“好事”,是去年中秋夜,与两对情侣驾小船私闯余杭南湖赏月,半夜翻船五人落水,他与另外一人侥幸逃生。

  对检察官指控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事发经过,李凤龙均无异议。面对两名死者家属各自提出的36.1万余元赔款请求,李凤龙表示,自己无任何家产,也联系不上家人,只希望早点出去挣钱,以赔偿被害人家属。

  法庭审理后,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中秋半夜赏月

  一条小游船坐了五个人

  1981年出生的李凤龙来自安徽,去年7月,他花1000元自购一艘淘汰的小游船,常用于在余杭区南湖水域捕鱼抓虾。

  去年9月18日,老乡张某邀李凤龙于中秋节晚上一起到南湖赏月。李凤龙满口答应。到了中秋节晚上,张某下班后找到李凤龙,这时李凤龙才发现,张某带了一个人(17岁的小康),并说小康也是老乡。

  三人买了酒和菜,放到李凤龙的船上。小康提出,还要带两个人来。原来,是在一起上班的女孩小云、小丹听说小康和张某要去湖面赏月,也要求一起去。

  五人都是老乡,且小云、小丹还分别是张某和小康的女友,李凤龙说,自己没有理由反对。李凤龙表示,当晚的月亮不是很亮,自己一再提醒其他人天黑、水深,不要在船上打闹,但制止不住。

  到湖中央时,船停了下来。在船舱里隔着玻璃赏月视线不好,三个男子于是都站在船顶上。大家一起喝酒、吃东西、聊天。两个女孩,一个在船头,一个在船尾。其中一个女的,喝了杨梅酒之后,用毛竹摆来摆去,用脚划水,走到船后头,又走到右边。

  李凤龙说,船顶右边本来坐了两个人,船头和船尾的两个女孩也都站在右边,船一下就失去重心,翻了。

  “我没想到他们基本都不会游泳。”李凤龙说,落水后,自己首先想到的是救人,没想到,除张某外,其他三个人不会游泳,自己被其中两个人拉住,呛了好几次水,来回好几次,当时穿的是短袖,最后自己把衣服强行脱掉才挣脱。

  “不挣脱的话,我肯定也是死在水里。”李凤龙说,这时他看到张某,问张某怎么办。见其他人不上来,两人就决定上岸求救,最后也不知游了多久,找到有车灯和人的地方,借手机报警。

  出事游船无牌无证

  船老大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我认为,如果不打闹,应该不会出事。”法庭上,李凤龙说,船上虽然只有四个座位,但坐五个人,一般应该不会出问题。

  事后调查显示,出事的游船无牌无证,且船上仅有两件救生衣,在赏月过程中,五人还爬上游船顶棚,喝酒、嬉戏、打闹。

  同船的五人中,最年长的就是船老大李凤龙,遇难的小康年仅17岁、小云(女)16岁、小丹(女)20岁。

  检察官认为,李凤龙在明知船员超载、未确认船员水性且配备安全救生措施的情况下,仍同意众人上船并将船只驾驶至南湖中央水域。其间,李凤龙、张某、小康三人在船上饮酒,小云、小丹在船上打闹,导致船只失衡侧翻,李凤龙和张某在实施救援无果后自行上岸,最终致小康、小云、小丹三人溺亡。李凤龙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庭审中,李凤龙辩称,自己是考虑朋友面子才答应载他们乘船赏月,在湖上,他还多次劝两个女生不要打闹,但因其不听劝,所以导致游船失衡侧翻。

  “真的对不起失去孩子的三户人家,我虽然也是很冤枉,但也有一定责任。”法庭上,李凤龙也懊悔不已,他说,众人落水后,他也尝试全力营救,但终因水性不好而未成功。自己的失误在于超载,没有准备足够的救生衣,也没有让大家都穿上,不该坐在船的顶棚上,还有就是没有劝住大家不要在船上闹。

  两名死者家属各索赔36.1万元

  另一名死者家属没有到庭

  随后进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小康、小云的家属,各提出包括5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36.1万元赔偿请求。另一名死者的家属没到庭。

  而李凤龙,除了为自己辩护外,法院还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法官当庭组织死者家属和李凤龙,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李凤龙在调解中,对民事赔偿责任不予否认,但声称自己也是从安徽来余杭打工,并无积蓄,现在又因本案在看守所,无法联系到家人,也筹集不到赔偿款项,只能等自己服刑出狱后再慢慢偿还。

  在昨天庭审的大部分时间里,小康、小云的父母泣不成声,让人着实心酸。(通讯员 余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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