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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布:女职工婚育权民事案件逐年上升

2014年03月06日 15:2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两起女职工婚育权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并对同类情况进行了通报及提示。法官表示,女职工婚育权纠纷案件主要是因女职工怀孕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此外也存在因女职工隐瞒婚姻状况导致的纠纷案件。二中院对近三年审结的涉及女职工婚育权民事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用人单位不按月足额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况普遍存在。

  案例

  女员工怀孕不适休息

  有假条不能算旷工

  梁女士怀孕期间休病假被单位北京某灯具经营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北京二中院今天终审判令灯具经营中心支付梁女士各项工资损失、医疗费等共计2.2万余元。

  2011年8月,梁女士入职灯具经营中心担任人事助理。梁女士在灯具中心实际工作至2012年1月,后因怀孕身体不适,长期因病遵医嘱休息。2012年3月,灯具中心以梁女士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梁女士所提交的具备连续性的诊断证明以及多份医疗费用票据足以认定梁女士确实存在无法上班的合理理由。灯具中心未为梁女士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致使梁女士未能及时依法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应赔偿梁女士相应的医疗和生育待遇损失,支付梁女士2012年4月以及同年5月期间的产假工资。

  现象

  单位普遍不缴少缴生育保险

  女职工生育后可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生育津贴等费用,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但仍然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此外,用人单位不发放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的情况多发。

  法官认为,在求职过程中,为了获得工作机会,有些女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会选择隐瞒婚姻生育信息。法官指出,除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外,女职工的婚姻状态不属于其职业技能的因素范畴,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是否与女职工建立或者继续劳动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所以用人单位不应以女职工隐瞒婚姻生育状态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记者 邱伟)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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