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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绒裤尽羊毛商场被告 存争议法官要求再举证

2014年03月17日 14:3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因认为在商场买的恒源祥女裤纤维含量与标识不符,87.9%羊绒实则仅有4.8%,今天上午,消费者彭先生愤而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对簿公堂,要求退款926.5元,并赔偿一倍货款926.5元。

  据彭先生称,今年1月28日,他在翠微大厦公司牡丹园店买了一件恒源祥混绒女裤,这种夹花灰色的女裤标注成分6.9%羊毛,87.9%山羊绒,4.3%锦纶,0.9%氨纶。但后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纤维含量与标识的不符,实测数据羊绒仅4.8%,84%羊毛,10.3%锦纶,0.9%氨纶,因而判定不合格。

  彭先生认为商场虚构商品性能,误导消费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责任。他请求法院判令商场退回全部货款926.5元,并赔偿货款的一倍926.5元及检验费600元。

  法官问他买后怎么发现问题的,彭先生说:“送给客户,客户发现穿上扎肉,我就拿去检验了。”

  对此,翠微代理人解释,该女裤是北京紫兰都科贸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在翠微销售的,与翠微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等。翠微进货前,紫兰都公司给翠微提供了资信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恒源祥注册商标及授权书。翠微与紫兰都约定,如果引发消费者纠纷,由紫兰都承担相应责任。

  翠微方面称,有紫兰都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并提交给法院。“该女裤的商品检验报告成分与彭先生诉称的成分完全相反,应是84%羊绒,4.8%羊毛。”因认为原告找的服装检测中心技术和业务水平、设备与国家权威机构有一定差异,翠微方提请法院审查。

  对商场提供的检测报告,彭先生也不认可。“该报告是在2010年做出的,可能当时产品是合格的,后来产品不合格了。”

  由于彭先生已提供购买凭证和标签等,翠微方面虽认可该女裤吊牌的真实性,但表示不能确定这是不是在该公司购买的,法官因此给双方5天举证期,随即休庭。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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