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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水电站法人非法吸收存款617万被判16年

2014年03月21日 09:42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解决水电站的资金匮乏问题,甘肃省临夏县土门关水电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斌,竟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617万元。为了偿还这些资金,赵斌身陷贷款漩涡,并将自己送进了监狱。3月20日,兰州中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5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查明,1994年,赵斌出资720万元,与他人成立了甘肃天誉工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简称天誉公司),赵斌占总股本的92%,任法定代表人。2001年天誉公司与甘肃省临夏县水务局合作,共同建设临夏县土门关水电站,2007年临夏水务局退出土门关水电站,后赵斌引进了4名自然人股东。自此,天誉公司在水电站拥有43%的股权。

  2008年以来,土门关水电站因资金周转困难,大量拖欠建设费用。为了让其经营的土门关水电站能正常建设,赵斌于2008年4月至8月期间,委托一名叫郭强的男子(身份不清),以天誉公司的名义,非法与杨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617万元,天誉公司实际得到388.71万元,由赵斌用于水电站建设及公司经营。

  2009年4月24日至2010年3月26日,赵斌隐瞒水电站设备已部分抵押及天誉公司仅持有水电站43%股权的事实,采用质押天誉公司股权等方式,先后四次与兰州诚信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诚信典当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累积借款本金630万元。之后,赵斌为偿还与典当公司之间的本息及违约滞纳金,又以个人名义以5200万元将天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诚信典当法定代表人张某。2010年8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诚信典当公司当日支付给赵斌预付金700万元,得款后赵斌用于偿还债务。而在案发前,吸收资金617万元及利息均已归还。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赵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为清偿债务,明知其所掌握的部分股权并不能向对方当事人转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故意隐瞒其并不拥有土门关水电站全部股权及资产已抵押事实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赵斌无视刑律,向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存款,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又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判决,赵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5万元。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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