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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司法公开与应对

2014年03月25日 14: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网络被人们视为继报刊、电台、电视台之后的“第四媒体”。而这种媒体有着传统媒体难以比拟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放大正面影响,也可能将负面影响演变成灾难。

  网络作为新兴媒体,具有传统媒体的一些共同特点,如:传播信息、交流思想,等等。但是,网络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介,与传统的电波、电视信号、纸张等媒介有着诸多重要的区别,由此导致网络这一新兴的媒体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

  参与性强。传统媒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吸收读者、观众、听众参与,但是,受众参与的面相对较小,表达意见的机会较少。而利用网络这个媒介,任何人,只要拥有可以上网的设备,都可以用一定的方式与媒体互动,与他人互动。

  自由度高。与参与性强的特点相适应,网络媒体上言论的表达更为自由。网民可以自由地选择喜欢的文体,可以有错别字,可以说不符合传统语言习惯的新兴语言;可以用自由的语言及其他表达方式(各类图片、视频、符号)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可以说,网络的匿名性削弱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力,人们得以更大胆、更自由地表达。

  传播速度快。网络这种新兴媒体的另一重要特点是传播速度非常快。编辑一段文字,鼠标轻轻一点,内容就可以上网发布。而传统媒体,如电视,有一个节目制作周期、审查周期等问题,报纸还有发行问题,这些环节都导致了传统媒体传播速度受损。而且,传统的纸质媒体,需要读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阅读,而网民除了支付廉价的上网费用外,不必为传播信息或者观点支付额外的费用,这也加速了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

  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倾向,在协商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观点。”在讨论圈中交流和讨论过程中,人们原来的想法得到强化,同时在认同感心理的驱使下,人们希望自己的观点得到其他成员的赞成,也希望自己赞同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面对多数同意时,就会调整自己的立场以迎合主流的观点,相应的,不同意见和竞争性的观点就会受到约束、忽略甚至压制。虽然群体极化现象不只发生在网络中,但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表达的自由度高,社会参与度高等特点,使得群体极化现象表现更为突出,更易被群体情绪感染,发生群体情绪化表达,产生极端的观点,甚至诱发极端的行为。

  控制力弱。传统媒体一般有实体机构进行管理,该机构要对媒体刊载或者播放内容承担责任,政府可以有效管理这些媒体机构,可以有效引导舆论导向。而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具有多元化的特点,网络秩序主要依靠技术和自律进行维护,政府虽然开始研究如何加强网络管理,但其力度显然不及对传统媒体的管理。网络媒体和网民会第一时间发布消息,迅速产生社会影响。

  上述特点,使网络被人们视为继报刊、电台、电视台之后的“第四媒体”。而这种媒体有着传统媒体难以比拟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放大正面影响,也可能将负面影响演变成灾难。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任何团体不得剥夺、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没有限度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否则只能导致灾难。就言论自由和司法的关系而言,司法应当尊重言论的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也不能危及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里就有一个界限的把握问题:何时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危及司法权的行使。笔者认为,可以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对审判活动的评价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有利用网络等媒体干扰审判的企图;是否对公正审判造成重大影响。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限制网络刊载有关言论。在违反有关限制命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相关主体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为了避免舆论对司法的误解,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使司法更加透明,赢得更多尊重。我们欣喜地看到,法院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如,裁判文书上网、大要案的庭审直播……对网络舆论发挥了很好的引导作用,也从正面展示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教育了网民,增进了网民对司法机关的理解。

  我们在推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我们的国情,研究司法公开改革措施推行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冲突,研究各方的承受能力,否则,就可能适得其反,欲速而不达。因此,今后我们推行司法公开,一方面要研究如何扩大公开范围,挖掘公开深度,另一方面也要慎重处理好各种关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不公开审理包括以下五种情形:“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这一规定对于我们处理司法公开中的关系具有借鉴意义。

  要平衡公众权利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司法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防止、阻碍各种不可见阳光的因素对审判权行使的干扰、破坏。同时,也要做好研判和评估,以免出现不利因素,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干扰。

  要平衡公众权利和当事人权利。司法公开存在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两种不同利益的价值冲突问题。我们在推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不能为了公开,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损害了当事人个人权利,而是要平衡好两者的利益。如离婚案件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伦理性较强的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一般也不愿意公开。如果将这类案件公开审理并将裁判文书公之于众,往往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赵 一)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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