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德公安局原副局长受审 曾实名举报副市长
“8·27”特大爆炸案 资料图片
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涉嫌在2012年清远“8·27”特大爆炸案中玩忽职守被追责,昨日,谢龙生被控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清远市中级法院一审过堂。
开庭前,头发花白的被告人谢龙生身着深蓝色运动服被带入法庭,不时用目光搜索着旁听席上熟悉的面孔,神色镇定。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担任谢龙生的辩护人。审判庭旁听席上约有近百人,分别是被告人家属及检察、纪委部门工作人员。
今年53岁的谢龙生是清远市人,历任英德公安局黄金派出所所长、英德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2008年至案发前任英德公安局副局长。
“我不是罪犯,不应该戴手铐!”被告人谢龙生当庭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为证据不足。辩护人也申请清远市检察机关及公诉人予以回避,并认为不应由清远管辖该案。由于公诉人回避需要检察长同意,因此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才又继续审理。
四宗罪
玩忽职守罪
酿事故致十人死
检方指控,2009年国家对民爆物品实行配送制,要求民爆物品使用单位零库存,使用单位凭运输证在三日有效期内将民爆物品出库一次性使用完毕。谢龙生担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期间,该大队为逃避国家监管,擅自与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简称民爆公司)共同违规开发未与公安部国家民爆系统联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远程审批系统”软件并投入使用,致使民爆公司长期违规运输民爆物品。2012年8月27日,民爆公司将运输许可证已过期的炸药运输出库。该批炸药后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千万。
调查报告显示,谢龙生作为直接分管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
单位受贿罪
好处费个人获利40余万
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2年上半年,英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过程中,以“稽查费”为名非法收受民爆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20万元,用于办公经费、干警补贴等。谢龙生在得知治安大队收受民爆公司贿赂后,指使他人从上述好处费中为其支付餐费及茶叶费等费用共计40多万元。
受贿罪
“干股分红”60万元
除了单位受贿罪以外,检方还指控,1993年初至1997年初,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黄金矿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主管矿区治安、审批矿口开采、查处矿区内违规开采行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原英德市九龙镇黄金矿区内六十万窿金矿矿主罗北生等人谋取利益,收取其给予的一份干股,并授意由罗北生代为保管分红。截至1997年初,谢龙生收受罗北生等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30万元来源不明
检方还指控,谢龙生的家庭财产和支出共折合453.188751万元,其中合法收入共计162.709377万元、贿赂款共计60万元。其余财产共计230万元,被告人谢龙生不能说明来源。
网帖举报副市长
称自己绝对干净
2012年3月23日,英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一宗新中国成立以来广东仅有、全国少有涉及人数最多、缴获毒品数量最大的吸贩毒大案(简称“3·23”涉毒案)。
2012年9月,多个网站出现一篇《百人聚众吸贩毒被抓 公安局长弟弟是老板——广东英德市“3·23”吸贩毒大案真相》的帖子,署名为谢龙生和朱应忠——这两人分别是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和英德市公安局原政委。网帖反映郑北泉充当贩吸毒团伙的保护伞,并利用手中职权干扰谢龙生和朱应忠办案,还多次放出狠话威胁干警。
2012年8月3日,谢龙生和朱应忠被调离公安局,郑北泉被调往清远市公安局。由于谢龙生在调任司法局后一直没有去报到,又有人发网帖称其携千万贿款逃跑。10月29日,有媒体报道谢龙生不去司法局报到并非携巨款潜逃,而是去逐级实名举报反映“3·23”吸贩毒案件的情况。
2012年11月26日,清远市纪委在清远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通报称,英德市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因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被清远市纪委立案检查。11月27日,谢龙生与朱应忠在广州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举报郑北泉“这不是官员内斗,是原则问题”,并称自己绝对干净,网上同样举报他卷款千万逃跑的内容失实。(文/记者 林霞虹 实习生 陈舒婷 通讯员范贞 钟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