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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送达司法文书的现实考察和效果展望

2014年03月27日 15: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新增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专门针对电子送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此前,已经有个别法院开展了以电子邮件进行司法送达的试点工作,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各地法院纷纷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试点。

  一种新的送达方式要充分发挥其效能,不但要考虑这种送达方式本身所带来的便捷性,还要考虑新的送达方式与法院传统送达工作如何实现兼容,也要考虑这种送达方式是否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以电子邮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属于人民法院程序性工作的一种,根据电子邮件送达的特点,如何保证送达的有效性、及时性、安全性是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认为,在这几方面,青岛中院所开展的电子邮件送达工作有几个特点是值得借鉴的。

  首先,采用pdf格式并加盖法院电子公章确保文书规范性。和word格式文档相比,pdf格式文档具有不易修改、可以“逼真地”展现诉讼文书原貌的特点,是数字化信息传递的理想文档格式。文书加盖法院电子公章,可以避免当事人对文书真实性的异议。加盖法院电子公章的pdf格式文书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出来,可以满足企事业单位等将盖有法院印章的文书存卷、归档的实际需要。

  其次,引入二维码技术来确保电子文书的真实性。生活中,打着人民法院、公安名义进行网络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假作真时真亦假”,对于来自网络的东西,不少社会公众是抱着怀疑态度的。青岛中院在这方面通过引入二维码技术,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嵌入包含案件基本信息的二维码来达到确保文书真实、防止文书被恶意变造的效果。应该说,这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第三,采用短信提醒的方式符合我国电子通信技术的现状。尽管公民、法人拥有电子邮箱在城市中已经比较普遍。但是,与国外普遍使用电子邮箱交流不同的是,我国社会公众更倾向于使用电话、短信进行交流,即便当事人选择接受电子邮件进行送达,可能因为使用习惯的原因,他未必会每天登录邮箱查看。而电子邮件加短信提醒的方式,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查看电子邮箱,及时掌握诉讼进程。

  第四,通过电子邮件质证、调解符合信息化时代民商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目前,在美国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律师、当事人、拟作证的证人、特别是专家证人之间广泛使用电子邮件进行交流和证据开示。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向法院提交法律文书无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电子邮件开展调解,不但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调解中更加理性,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如及时性,几乎瞬间到达;成本极低,目前各大门户网站均提供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极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电子送达方式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电子送达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法院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也成为法院的共识。但要改变一个已形成的传统绝非易事,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对电子送达都要有一个从不认识、不了解到逐步熟悉和接受的过程。目前,很多法院很少用到电子送达,仍以传统的送达方式为主。

  我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和完善,拓展电子送达的应用。

  首先,合理、合法、科学地扩展电子送达的应用范围。既要保障对原告、上诉人的电子送达数量和质量,也要通过解释电子送达的益处,向被告、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展电子送达工作。除了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之外,尽可能地将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证据扫描件等均纳入电子送达的范畴。除向律师界推广外,还应该向国企、事业单位、银行、检察院、房管局、工商局等推广电子送达方式。

  其次,保障当事人“确认收悉”。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必须以当事人“确认收悉”为基础,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青岛中院采用了保存当事人查阅邮件后的回执信息的方式。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运营机构等可信任的中立第三方保存文书的发送与接收记录,证明文书已经发给了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当事人已经接收了文书。

  第三,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在各地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建立电子送达数据库,并通过格式文书告知当事人并向全社会公布。送达内容一经电子送达平台发送,即不得修改和删除,以此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可以对送达内容进行查阅,以此来增加电子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电子送达方式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为未来更为先进有效的电子送达方式预留了空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下一步完全可以通过向智能手机等送达进一步提升电子送达的实效性。电子送达只是现代信息技术在诉讼中应用的开始,今后,信息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范围会越来越广,会应用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应用在诉讼中的方方面面,诉讼效率会越来越高。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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