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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370家属如何向马航及波音追责

2014年04月01日 14:0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马航MH370失联至今已二十余天,虽然马来西亚官方宣布马航失联客机在南印度洋坠毁,但一切搜救工作至今尚无突破性进展,飞机尚无踪迹。

  美国瑞贝克律师事务所2月26日披露,根据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224号法令,该所已接受失联客机乘客家属委托,向伊利诺伊州库克郡巡回法庭提交申请,请求法庭签发命令,要求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和承运人马航提交相关资料。其中,要求马航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安保措施、安全培训、MH370航班机组人员应对灾难事件的培训以及对他们的评估。波音公司需提交的资料包括:飞机诸如电子元件、电池和火警系统等组件制造商的名单、最后检查机身和提供维护的企业或人员名单等。另外,该律所还表示保留进一步要求飞机部件制造商提交材料的可能性。

  对于马航方面的索赔,主要适用的是《蒙特利尔公约》,虽然国际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赔偿限额等作了规定,但具体的赔偿标准等问题仍需要适用缔约成员国国内法。而由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同,因此在赔偿标准上存在着较大差异。而乘客家属在选择诉讼地时一般来说也就是同时选择了所适用的国内法,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在我国,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外,依据公约规定,是否赔偿精神损害也由各缔约国国内法确定。而我国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和赔偿标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一些律师已指出,如果家属选择在我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可能并非最便利,但获得的赔偿有可能高于在我国提起诉讼,但同时也需要承担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差异下的诉讼风险。例如,美国的侵权法为州法,本身法律规定不甚一致,而同时还可能受到各州法院判决差异的较大影响。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则更是如此。

  关于诉讼时效,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而对于波音公司,则主要是基于产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要求波音公司承担责任,需认定波音公司在777客机的设计上存在缺陷或者机械制造方面存在隐患。这主要须依据各国国内法,如美国主要包括《通用航空振兴法》和各州的产品责任法。一般来说,各州普遍对于航空器制造商都规定了严格责任,因此受害者无须证明制造商或销售商有过错;但仍需证明产品缺陷是导致损害的原因。而在超过半数的州,制造商在产品对于一般消费者存在“不合理危险”时均需承担严格责任;且越来越多的州认可了在产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所期待的安全性时,制造商需承担严格责任。

  同时应该注意,《通用航空振兴法》规定了较短的18年的除斥期间,但同时区分情况确定起算时间:如果航空器是由制造者直接交付给用户的,除斥期间自其交付给第一位买受人或承租人之日起算;如果航空器是首次交付给销售商或出租人,则从首次交付之日起算。但该法案同时规定了除斥期间的“滚动计算规则”:对于任何新更换的或新增加的航空器的零部件、系统或其他组成部分,并且被原告指控其导致了事故发生的,其除斥期间自上述更换或增加之日起计算。

  对我国乘客家属而言,建议在注意上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规定的前提下,可对于已提起及将提起的诉讼保持关注,可适时选择加入或提起集团诉讼,并可对于和解、调解等解决方式保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王天凡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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