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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引诉讼 杨剑波请求撤销终身禁入

2014年04月03日 15:1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光大“乌龙指”的主角杨剑波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提起的两起诉讼进行并审,杨剑波本人出庭。坐在原告席上的他全程保持沉默,由律师为他代言辩护。

  记者提前半小时来到法院,看到庭审现场早就架起长枪短炮,座无虚席,不少人站在后排旁听。今天,有30多家媒体来到现场进行报道,法院也对庭审全过程进行了图文直播。

  庭审

  是内幕交易

  还是错单交易?

  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属首次出现,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光大“乌龙指”事件究竟是内幕交易还是错单交易?杨剑波本人是否应当对此直接负责?原被告双方对此展开论证。

  焦点1

  庭审现场,双方论证的第一个焦点是,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原告杨剑波的辩护律师说,“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在交易出现后,即有诸多媒体及记者获得了该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或渠道予以公开。因此,该信息并不构成“内幕信息”。

  被告证监会一方辩称:本案中,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满足内幕信息重大性和未公开性的构成要件。因此,中国证监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

  “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被告的辩护律师称,事件发生后,市场上产生了诸多传闻,但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与大智慧记者通话时否认了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因此不能认为内幕信息已公开。

  焦点2

  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在:光大证券是否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

  原告杨剑波认为:光大证券针对上午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而进行的常规、必然的操作,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也不存在谋利的主观目的。因此,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信息交易。

  被告则辩称:光大证券作为内幕信息产生的主体,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戒绝交易,可在信息公开后再进行合法的风险处置,而不应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光大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焦点3

  本案的第三点争议在原告杨剑波是否是“乌龙指”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

  之前,杨剑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成了“替罪羊”,替他人背上了黑锅,“交易完全是正常的,但据说某些上层个别领导却非要把它搞成是内幕交易。”

  杨剑波称,错单交易事件发生后,他第一时间将上述异常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汇报。因此,他本人并不是“乌龙指”的其他直接负责人,也不是法定的处罚对象。

  庭上,被告辩称,杨剑波依照中午会议决策的内容向交易员传达了实施对冲交易的指令,既是决策者也是具体实施者,因而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被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是一项严厉的处罚,目前,离开光大证券的杨剑波回到了自己的母校上海财经大学,这位金融博士、投行精英现在的身份是财大商学院的教授。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仍在审理中。

  回顾

  因为“乌龙指”

  他被罚市场禁入

  去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2013年11月,证监会对“乌龙指”事件的四位直接负责人,包括徐浩明(时任光大证券法定代表人、总裁)、杨赤忠(时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沈诗光(时任光大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和杨剑波(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做出处罚,并罚款60万元。

  其中,认定光大策略投资部经理杨剑波在交易系统发生错误交易后的对冲行为是内幕交易,决定对杨剑波给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今年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完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撤销中国证监会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记者 严琪)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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