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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院宣判两起重大毒品犯罪案 主犯被判死刑

2014年04月04日 14:0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3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10人被判刑,其中2名主犯被判死刑,2人被判死缓,2人被判无期徒刑,另外4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据悉,这是今年来烟台首例被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3日上午,烟台市中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内,两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0名被告人被当庭宣判。

  第一起被宣判的案件中,鄢某于2012年向张某贩卖冰毒1500克,2012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从其住所查获冰毒600.85克。张某在2010年多次向姜某贩卖毒品,共计冰毒4727.63克、K粉120克、麻古9.4克。姜某将所购毒品用于贩卖及吸食,先后向他人贩卖冰毒40余次,共计396克。2011年夏至2012年,梁某同魏某多次从姜某处购冰毒216克,梁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4.3克,魏某参与贩卖三次,共计0.6克。

  第二起被宣判的案件中,黄某于2012年多次向于某贩卖冰毒约6744克、麻古1000粒,并将麻古2991粒交给于某代卖。于某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孔某、张某及其他人员。孔某多次从于某处购冰毒约4183克,2012年,孔某单独或通过王某向陈某贩卖冰毒约38克,向杨某某贩卖冰毒约1.3克。孔某到案后协助抓获王某,当场查获王某窝藏、转移的冰毒798.08克。张某多次贩卖冰毒,并先后从案外人姜某处购买冰毒140余克、从于某处购买冰毒约48克,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2.85克。

  法院认为,上述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和黄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鄢某和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某和孔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梁某、魏某、张某、王某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于某、孔某、王某、魏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旷翔宇)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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