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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向台湾地区被害人 财产返还司法互助案办结

2014年04月04日 14: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今天,福建法院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按照协议第九条确定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途径,顺利完成了一起被害人财产返还司法互助案件,成功向1名台湾地区被害人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8264元(折合新台币4万元)。据了解,这是2009年两岸签署司法互助协议以来,两岸按照协议确定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途径完成的第二例被害人财产返还司法互助案件,也是福建省的首例此类案件。

  该案系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陈艺真、张倩琳等受他人雇佣,分别冒充台湾单身女子,通过拨打网络虚拟电话,骗取台湾地区男子的信任,假装与之谈恋爱,套取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然后再由被告人李斌将骗取的个人信息交由台湾地区老板实施下一步诈骗行为,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上述被告人总计先后拨打诈骗电话2182人次,其中诈骗既遂本案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264元(折合新台币4万元,本案仅李某一人报案,其被骗金额全部追回)。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以各自参与额为限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所得。

  为避免两岸跨境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犯罪分子加害后又陷入维权难、挽回损失难的困境,福建法院做了大量工作。二审法院漳州中院在审理该起电信诈骗犯罪案时,积极、有效地促成被告人退赔,并通过拨打卷宗中被害人李某在台湾地区报警时所预留的电话号码,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告知将以正式途径返还其受骗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高院的重视和指导下,经近期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协助确认涉案台湾居民被害人李某的相关信息,漳州中院于今年4月3日将被害人李某被骗财产人民币8264元(折合新台币4万元)以最经济节约的方式汇入被害人李某在台湾地区开立的账户。本案返还金额虽小,但对已报案的被害人而言,却实现了全额返还。

  福建法院对于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开展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民商事裁判认可和执行及罪赃移交等各项司法互助工作一直秉持积极态度并努力推动落实。据统计,自2009年6月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至今年一季度,福建法院共办理涉台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案件12717件,约占大陆法院的40%,有效保障了两岸人民的相关诉讼权益。(湛雄辉)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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