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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摆满月酒想吃“霸王餐” 用假签名企图赖账

2014年04月07日 13:10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办了满月酒,还欠酒店近2万元,他签下假名字,企图吃“霸王餐”。

  好在酒店机灵,在电话录音里取证,成功为自己维权。

  昨日,导报记者从漳平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陈某国应向原告某酒店支付餐费18744元。

  这事,还得从2012年11月1日说起。当天晚上,陈某国在一家酒店办孩子满月宴。次日,双方结算,谁料,陈某国在酒店的营业账单上,以假名“陈某康”签字,确认用餐费为人民币18744元。

  结算后,酒店多次催讨,但是陈某国并不买单,一直拖欠。无奈之下,去年10月,这家酒店将陈某国告上了法院。

  但是,账单上签发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经法官到派出所调查取证,也没有存在曾用名之说。

  如何证明这两个不同的名字属同一个人,就成了这场官司的关键。

  而酒店在律师的建议下,通过录音电话与陈某国取得联系,陈某国承认陈某康也是自己,确实有在酒店消费。

  凭借着这段录音,酒店成功地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国在酒店用餐,双方存在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国应向原告酒店支付餐费18744元。

  法官提醒

  录音证据,不可裁剪添加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打欠条,为了能不还钱用别名、用假名,不讲信用,也有不少消费者上网购物遭遇“瑕疵门”、“假货门”。

  这时,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即使缺少证据,也要奋起维权,像酒店那样巧用电话获取电话录音证据也是一种可借鉴的方法。

  不过,法官也提示,采取作为证据的电话录音,不得经过任何裁剪、添加,要保证其完整性,音质要清晰可辨,便于鉴别。

  但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詹珠芳)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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