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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童吃霉变巧克力生心理障碍 就诊花费近7000

2014年04月10日 11:02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感谢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好法官,为我的案件费尽周折,却没喝过我一口水,没抽过我一支烟,真是太感谢你们了!”4月8日,当申请执行人董亮亮的母亲赵梅从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执行干警的手中接过9200元执行款时,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连声表示感谢。

  2012年1月10日,原告董亮亮(7岁)和母亲赵梅在开封市某超市花费5.64元购买了一盒由第二被告福建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生产的光阳牌巧克力。当晚回家后,董亮亮在食用时说巧克力不好吃,后赵梅发现巧克力存在发霉、生虫的情况,且外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当晚,董亮亮即出现恶心、干呕、不愿进食的情况。后董亮亮在开封市儿童医院、一五五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多家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心理障碍,并为此花费医疗费6856.47元。

  赵梅就此事向鼓楼工商分局12315进行了投诉,在鼓楼工商分局的调解下,食品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5000元,但由于数额与赵梅要求赔付的费用存在较大差距,导致调解无果。

  2013年1月28日,原告将开封市某超市和食品公司诉至鼓楼区法院。鼓楼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原告董亮亮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开封市某超市赔偿董亮亮医疗费2900元。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2014年2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二被执行人向法院说明情况,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数额过高。执行干警又向他们耐心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两被告既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已生效,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判决确定赔偿数额进行赔偿。

  一个月内,执行干警往开封市某超市跑了无数趟,同时多次给食品公司打电话进行沟通。看到执行干警锲而不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二被执行人感觉难以推卸责任,终于同意按照判决书上的赔偿数额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于是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河南法制报 记者张东)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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