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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因病去世 妻女为遗产及八万丧葬费对薄公堂

2014年04月10日 11:1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老人在生命走向尽头之时,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亲人因遗产争执反目。潘老伯若泉下有知,一定痛苦不堪。他的妻子和四个女儿,因为遗产分配和丧葬费的问题四上公堂。日前,广州中院对她们之间的丧葬费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母女五人按照遗产继承的比例,承担丧葬费。

  四上堂:母告女要遗产 女告母索丧葬费

  潘老伯和张姨育有四个女儿。2011年2月6日,潘老伯因病去世。2011年10月27日,张姨起诉四个女儿,要求继承潘老伯名下的房产及存款。经查,潘老伯生前立下遗嘱,载明遗产给大女儿和小女儿百分之八十的继承。

  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余下20%由张姨、二女儿、三女儿平均分割;后鉴于二女儿同意将其份额调整为1/50,并将多出部分转让给大女儿,法院最终确认的遗产继承的份额为:张姨占16/30、大女儿占16/75、二女儿占1/50,三女儿占1/30,小女儿占6/30。

  2013年,大女儿又将母亲张姨和三个妹妹告上法院,称自己作为长女,主持了父亲的整个葬礼,垫付丧葬费用合计86559元。母亲和三个妹妹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负担父亲的丧葬费用,要求她们各自承担丧葬费17311.8元。

  罗生门:大女独掌父存款 丧葬开支不透明?

  对此,张姨首先辩称,潘老伯的丧葬费报销标准为12381元,丧葬费开支应剔除这一部分金额。而且2011年潘老伯去世后,大女儿至今未与她协商丈夫的骨灰安放事宜,购买墓地所需金额及其他情况张姨称从不知晓。

  2005年12月26日,潘老伯突发脑梗塞偏瘫卧床不起,无法自己支配存款及单位离休金,其存款及单位离休金、福利补助一直由大女儿领取并保管直至潘老伯去世,但大女儿从未公开使用情况。大女儿独自掌握父亲所有收入、存款,不经商量自行办理后事,由其承担后事费用符合情理。三女儿亦认可母亲的说法。

  二审判:剔除报销金额后 按继承份额承担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丧葬费应由各继承人按照继承的份额予以承担。本案当事人作为潘老伯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继承的份额予以承担丧葬费用。对于大女儿动用潘老伯的存款支出丧葬费、侵占存款等说法,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故按照此前法院认定的遗产继承比例,各自分担丧葬费。

  判后,张姨和三女儿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二审认为,经查证,潘老伯单位发放了丧葬费12381元,因此本案须当事人负担的丧葬费总额应为71178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张姨取得的16/30份额财产中,仅有1/15的份额源于遗产继承,而其余姐妹三人承担的丧葬费数额亦须变更,最终判定,张姨和三女儿返还4697.7元给大女儿,二女儿返还2847.1元、小女儿返还28471.2元。 (记者刘晓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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