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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理念改变带来对“错误”的重新审视

2014年04月11日 13:4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央政法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学习宣传检察官张飚的先进事迹,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张飚,是张高平叔侄错案得以纠正的关键人物。现在,张高平案进展如何?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张氏叔侄强奸案与萧山5青年劫杀案这两起冤错案件都已经得到纠正。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还不一样。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

  去年,浙江高院启动国家赔偿工作,两冤案的所有赔偿请求人均放弃了向最高法院申请赔偿的权利。应当说,司法体系对于这两起案件的反思是深刻的,这一点,可以从国家赔偿金额看出。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110万元赔偿金于张氏叔侄而言并不算多,但对于一向“节俭持家”的国家赔偿金而言却一点不少。按照通常做法,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50%,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国家赔偿中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超30万元的。此次浙江高院赔付张高平叔侄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已创下了历史纪录。国家赔偿自然无法弥补冤狱者在这些年间所遭遇的不幸与折磨,但是提升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至少可以最大限度地表达司法对于不幸者的善意,以及对于冤假错案的深刻反思。

  但是,更多的民众把目光投向了当初制造冤案的那群人。此次浙江高院院长说对造成错案人的追责是在组织内部的,显然未能让民意满意。笔者一直认为,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具备向个人追责的机制,也就是说,国家财政不能为个人的所有错误埋单。因此,司法人员的错误是必须予以区别的,而且“错误”的外延随着时代发展有所不同。我们承认,无论在哪个国家,彻底杜绝错案都是一个无法抵达的目标。但是,通过优化司法环境,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制约监督,依靠制度最大限度减少错案还是可能的。在浙江两冤案发生的年代,“命案必破”不仅仅是口号,而且是实实在在的压力,这是由当时的司法理念所导致的,在这个指导原则下的个人有时身不由己,所以涉案的司法机关在表达歉意、承认错误的同时,不止一次透露出其中的艰难与无奈。如果轻易作出“命案必破”的承诺,进而将“批捕准确率100%”、“起诉定罪率100%”作为“政绩”或“考核指标”,必然会使个别侦控部门在功利心的驱使下“明知故犯”。

  近年来,一种与“命案必破”截然相反的司法理念逐步成为主流——疑罪从无,同时把刑讯逼供放到严厉管控的笼子里。继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和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之后,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机制、诉讼程序、审核监督和制约机制几方面对法院工作进行了规范。可以看出,这个主流司法理念正在通过一系列规制予以确立。也就是说,在当今的司法领域,“错误”的外延应该是随之扩大的。当年可以以办案指标等束缚为理由予以免除“故意制造冤案”的责任,那么在今日,刑讯逼供这制造冤案的罪魁祸首,就不可能获得任何免责的理由。而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在新的司法理念下,司法公平公正公开成为重要价值取向,那么所谓“错误”就变得异常明显,且责任不容推卸。  洪 丹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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