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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德致10死爆炸案续:死者家属保险索赔败诉

2014年04月11日 13:5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英德8.27事故造成10人死亡。近日,记者从清城区法院获悉,该案死者中一名保安生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家属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拒赔合理,身亡保安所在公司并无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工作资质,却让保安从事监炮工作。保安公司未向保险公司告知重大风险,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保安家属索赔请求。

  被炸身亡保安有投保

  保险公司以保安超职责范围拒赔

  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员工张某等50人向广东某人寿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亡等保险。2012年8月27日,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被保险人张某随车押运炸药、雷管,因炸药爆炸,张某死亡。因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曾为张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悲痛之余向广东某人寿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张某家属的理赔要求后,经核查发现用人单位给张某投保意外险时明确职业类别系职业代码190301的保安(即工厂、公司、大楼),而意外事故发生时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却是随车押运炸药、雷管,工作内容已超出了投保时约定的保安工作职责范围,遂不予理赔。

  保安公司隐瞒存在重大风险

  法院判保险公司拒赔合理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英德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提供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公司为张某投保的职业为保安,职业类别为保安人员(工厂、公司、大楼等)。

  2011年9月1日,该保安公司与英德市某爆破器材公司签订《监炮协议》,派驻22名保安人员承担监炮工作。保安的职责是“监督保管员按规定保管、发放爆炸物品,爆破员按规定领取、使用、清退爆炸物品;负责对每次爆破作业进行现场拍照存档”等。

  法院认为,保安公司明知其没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工作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还与爆破器材公司签订协议,随后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一系列险种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从事监炮工作,超出了一般保安工作的范畴,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风险增大的事实。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2012年8月27日14时30分左右,广东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矿山上发生一起炸药配送车爆炸事故,初步查实,事故10人死亡、18人受伤。当天下午,英德一家民用炸药爆破公司安排三台炸药配送车,运送雷管、炸药到龙山公司矿山上用于炸石,当工人卸载炸药时发生爆炸。运送车当时运送炸药共13余吨,发生爆炸时已经卸下6吨。爆炸还造成一河之隔的英红镇受损,镇上的部分房屋门窗的玻璃被震碎,震碎的玻璃致使9名民众受轻伤。发生事故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事故中的死亡人员是运送炸药的人员和矿山的工作人员。 (记者/张俊 通讯员/刘德 邓洪政)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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