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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内科主任收回扣 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2014年04月11日 21: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4月11日电 (尚博)重庆一内科主任屡次利用药品请购、管理职务便利,收受药品销售商贿赂100余万元,但以“不属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为由,认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梁某某受贿一案,并作出二审裁定。

  梁某某在担任重庆市巴南区某人民医院神内科主任、内一科名誉主任期间,利用对药品的请购、使用、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请购蕲蛇酶注射液、红花针注射液、奥扎格雷注射液、奥拉西坦注射液等多种药品,并安排科室人员使用。2004年至2013年间,多次收受药品销售人员何某、涂某、李某、刘某等人贿赂总计107.1万元。

  2013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赃款107.1万元上缴国库。

  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没有药品采购的决定权,不属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遂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巴南区某人民医院属事业单位,梁某某在任科室主任和名誉主任期间,具有对科室用药的请购权和对科室医生用药的指导、管理等相关权力,属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梁某某利用药品请购权的职务便利,为药品供应商谋取利益,并收受药品供应商给予的钱财,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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