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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04月13日 16:2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新华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涂铭)备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尘埃落定。记者13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此后,杨季康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涉案书信的收信人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对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均提出了答辩理由,并请求法院驳回杨季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季康等的隐私权,因此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还判令二被告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

  一审宣判后,中贸圣佳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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