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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招嫖卡片被行政处罚 起诉公安局被驳回

2014年04月16日 16:59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因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万某将丰台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万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2013年7月1日,丰台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6月30日,20时许,万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某酒店三层走廊内,以向客房散发招嫖卡片的方式,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

  警方给予万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万某诉至一审法院称, 2013年6月30日自己在网上看到一则兼职广告,就打电话询问。对方说有发卡的工作,当晚就可以直接上班。

  万某当晚6时30分许来到指定地点后,问提供卡片的男子发什么广告,对方说是游泳卡片。然后对方就给自己一沓像名片一样的卡片。

  万某称自己视力不好,当时也没戴眼镜,没看卡片上的具体内容。后来自己就到对方指定的酒店三层客房发了几张。

  发了几张卡片以后转身返回时,在电梯附近被自称是保安的人叫到一楼,并被告知已经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后来派出所的人将她带走,并对自己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万某认为,自己发卡片就几分钟时间,其间没遇到别人,也没和任何人发生争执,自己从网上看到发广告的消息,对广告发布者的情况不知道,对所发广告的内容当时也不清楚。

  而丰台公安分局认定自己扰乱公共秩序,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从卡片内容上不能直接认定为黄色招嫖广告,丰台公安分局认定自己发招嫖广告,事实不清。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丰台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万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法院审理 警方所做处罚 符合法律规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综合卡片内容、其他发卡人的陈述、酒店工作人员及当晚住宿客人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2013年6月30日万某等人在丰台区某酒店三层走廊内通过门缝向客房内发放黄色招嫖卡片的事实。

  万某等人发放招嫖卡片的行为易引发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给酒店的正常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丰台公安分局根据万某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在上述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内,对万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并无不当。

  丰台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关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万某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洪雪)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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