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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示范合同“国版”出炉 自费项目需另签协议

2014年04月18日 15:5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旅游过程中,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自费项目,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昨天,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新旅游法实施后首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针对购物、自费、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

  购物项目必须合同约定

  新旅游法出台后,由于不知道带游客到哪购物算违规,许多旅行社索性一刀切,取消了购物环节,连“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

  参与示范文本制定的中青旅质监核规部负责人李广告诉记者,为强化《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打击力度,示范合同对旅游行程中购物和自费的安排进行了巧妙地合同约束,通过协议附件的形式,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在行前进行完整、全面地说明,并由旅游者进行签字确认,通过这种协议条款的安排,保障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对购物和自费等旅游项目的选择权。

  在“补充协议”中记者看见,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双方签字盖章,而一旦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自费项目,合同中也写明: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单方解约按比例承担责任

  “和旧版合同相比,新版示范合同对法律赋予旅游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权,以及旅行社的单方解约情形,均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条款。”李广告诉记者,新合同文本详细规定了《旅游法》法中所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也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本次修订大幅度地增加了“协议条款”的内容,将需要由旅游者和旅行社、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协商的内容,通过留空、留选项等方式交由合同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合同中明确写道: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出境游中,游客当日解除合同,将扣除总团费的70%。

  “国版”标准不具强制性

  在旅游法颁布之前,各省市旅游局大都自行推出过合同示范文本,各省市的旅游经营企业也采用不同的版本在开展业务。

  李广告诉记者,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示范文本,不具有强制性,旅游企业可以自愿选择采用或不采用,不过,如果旅行社借用“国版”合同的名义和消费者签署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却与其内容不符的,该旅行社就涉嫌欺骗,消费者可向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维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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