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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通报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涉多个知名品牌

2014年04月24日 13:4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济南法院2013年审理生效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案件集中在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特许经营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这些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其中,不少知名品牌出现在通报案件中。

  酒店销售假茅台, 被判赔偿5万元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系“茅台”系列商标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购得一瓶53度贵州茅台酒,经鉴定该产品与原告正品在诸多防伪措施上存在区别,系假冒产品,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有进货来源,并且不知道是假冒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开有多家分店的餐饮企业,其在购进茅台酒时,既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查验或审查供货商经营茅台酒的相关手续、资质是否齐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提醒销售商,对于所售商品的进货渠道要施以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特别是对高端消费品供货渠道的审查应采取更为谨慎而严格的态度。只有销售商履行了相应的规范交易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汽配市场销售假冒吉利汽车配件成被告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汽配市场多家经营业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原告发现济南某汽配市场存在大量非法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汽车配件的行为,涉及产品类别涵盖了其生产的绝大部分车型及配件,遂将该市场的多家经营业主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汽车配件销售商,应对原告的正规产品有基本判断常识。被告未对汽车配件的来源尽到基本注意义务,销售了大量假冒原告商标的产品,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考虑到涉案商标在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为汽车配件,对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较高的赔偿数额。

  销售假冒施耐德商标产品,判赔1.5万

  原告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拥有“Schneider”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器元器件、半导体、断路器、开关等。2012年8月,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桥分局查处时,发现陈某购进标有“Schneider”字样的120个小型断路器进行销售,经鉴定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对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之后两原告将陈某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标有“Schneider”字样的小型断路器系假冒施耐德电气公司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打擦边球,混用“青岛一木”字样惹官司

  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工艺品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在家具类商品上拥有“一木金菱及图”注册商标,在家具行业和相关消费群体中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生产的细木工板上,将“青岛一木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并突出使用“青岛一木”字样,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 “一木金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家具、办公家具”等,被控侵权商品“细木工板”是用于制作“家具、办公家具”的原材料,两者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合,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青岛一木及图”商标与原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一木”是原告的企业字号,该字号经原告长时间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原告产生了稳定密切的联系。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青岛一木”字样,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原告生产或与其有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提供《鬼吹灯2》有偿下载     被判侵权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其推出的《鬼吹灯2》网络小说拥有庞大的读者群。被告网站上保存了由网络用户上传的上述小说,并以每部0.5元的价格向手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侵权作品系由网站会员上传,且已停止提供下载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下载服务,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对此并未采取合理、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按照其违法所得赔偿原告9万余元。

  王某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刑

  历下区法院审理的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王某与济南某花卉市场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包工包料负责给该花卉市场安装机盘管供暖设备,并约定供暖设备使用“西屋康达”牌空调设备,合同价款为164750元。2010年10月,王某为了提高利润,从山东德州某空调公司购进一批假冒“西屋康达”牌商标的空调设备,安装到了该花卉市场。事后王某全额收到该花卉市场支付的合同约定价款。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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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上千件知识产权案 专利商标著作权占95%

  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3年,济南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09件,审结1139件,收案数量历史性跨越千件大关,同比增长33.5%。而在这些案件中,知名品牌案件不断增加,涉及茅台、吉利等耳熟能详的品牌。

  据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田越洋介绍,2013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多样,重点突出,1109件案件涵盖了多种案件类型,其中专利案件217件,商标案件156件,著作权案件684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6件,技术合同案件2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3件。案件类型中,著作权案件数量突出,相较上年有明显增长;专利、商标、著作权三类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占主导地位,占案件总数的95.3%。

  此外,知名品牌案件、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加。2013年,济南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知名品牌维权的案件显著增多,其中涉及“苏泊尔”、“茅台”、“吉利”、“九阳”、“乐视网”、“滚石”、“康恩贝”、“施耐德”等众多国内外知名品牌的系列案件。(记者 马云云)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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