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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骗保“入刑”更要监管到位

2014年04月24日 14:12 来源:长春日报 参与互动(0)

  2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据《新京报》)

  将骗保“入刑”,等于常念法律紧箍咒,想必骗保现象将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事实上,将骗保“入刑”,本身就是法律的题中之义。然而,有法可依了,还要依法办事,更要执法必严。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只在骗保者眼里,就连遵纪守法、老实本分的老百姓,也大都把骗保行为仅仅看成是一个道德事件,以道德失范论处,未能打中骗保现象的“七寸”。因此,将骗保“入刑”后,要加大处罚力度,让那些图谋不轨者,不敢再打社会保险金等公共资源的歪主意。

  因此,骗保“入刑”,更须监管到位。首先,社保部门应与公安、民政、医院、社区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同时,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需从细节上把关,盯牢社会保险金等公共资源。比如,建立审核基本社会保险金领取资格和条件的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发放办法,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加大对骗保者的追收力度,一经发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及时追回,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办。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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