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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几年拒过性生活 妻子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2014年04月24日 15:37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因丈夫几年不过夫妻生活,妻子要求离婚,获法院支持。 1999年张红、李勇相识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从2009年开始,李勇经常很晚回家,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无夫妻性生活已三年多时间,导致张红到法院要求离婚。张红诉称:从2009年开始,李勇借口单位加班、应酬等,经常凌晨才回家,对我使用冷暴力。我实在受不了,要求判决离婚,女儿由我抚养。李勇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交往三年多才结婚,我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红、李勇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因李勇经常晚归,双方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至今已分居两年多。经多次调解,已无和好可能,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张红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女孩即将步入青春发育期,随母亲生活较适宜。该院依照《婚姻法》规定张红诉李勇离婚,予以准许。婚生女儿由张红抚养,李勇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邓乐律师认为:《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五种具体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原、被告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已分居两年多,已达到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因离婚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记者黄辉 法制网通讯员吴云 傅少华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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