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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莫让法律惩戒骗保沦为“纸老虎”

2014年04月24日 16:29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4月2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据4月22日《新京报》)

  骗取社保资金,隐瞒、造假、欺诈是最常见的手段,这些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务中,通常都是以诈骗罪来定罪。此番,正在审议中的司法解释,拟将这类行为定为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其实也是诈骗行为类型的一种,其意义除了统一司法实践的共识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清晰地划出违法犯罪的法律界限。正如媒体标题所列,住豪宅或开豪车去领低保定为诈骗罪,这是一道显眼的红线。

  然而,骗取社保资金的行为,与其他骗取私人财产的行为不同,还包含有更多审批、审查、审核的行政程序在内。很多诈骗行为与关联人员的职务行为密不可分,既有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也有内外勾结甚至“监守自盗”的犯罪。比如,最突出的骗取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这个领域医生与保险经办机构享有一定的“专业壁垒”。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此类案例都是医生与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伪造病历和医疗票据,报销和套取医疗资金。

  也就是说,骗取社会资金行为中,不排除包含职务犯罪行为。所以,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的机构基于自身的种种顾忌,害怕承担责任、损害声誉或者碍于情面,首选的处理方式往往都不是报案和提请司法介入,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保险金或者待遇后,就不再追责,也便没有下文。还有的与审批紧密相连,如低保存在财产核查难和退出机制不充分等问题,由于模糊地带的存在,低保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了维稳的“胡椒面”,“骗”与“非骗”之间的界线也相当模糊。

  维护社保资金安全,筑牢违法犯罪的底线固然必要,但若止于明确骗保入罪,很容易让这个罪名沦为没有牙齿的纸老虎,我们还需要在健全惩处与预防机制上有更大的突破。一方面,应当从严约束审批监管者的权力,提高失职乃至犯罪的成本,明晰相关的界线,特别是参与共同犯罪和明知骗保为其提供便利的,应当设置更严格的量刑标准,倒逼监管者恪守底线;另一方面,应当强化监管机构责任,明确对骗取社保资金行为的处置权限,畅通司法介入的通道,防止以纪代刑、以追资金代刑的现象,真正增强入刑重典产生的威慑作用。

  此外,还应当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公开的阳光机制。社保领域不管是审核难,还是监管难,客观上都是信息知情的不对称。比如,死亡信息滞后于退休金的发放,可能产生家属无意冒领的“意外诈骗”;又比如,医保报销的不公开不透明,职工医保“被住院”、“被报销”等等。只要做好这些环节的信息采集、信息公开,将它们置于阳光之下,便能在很大程度上预防骗保犯罪的发生。木须虫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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