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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伙后稍变商标继续开店 合伙人注册原商标诉侵权

2014年04月24日 19: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4月24日电(李东艳)罗某、李某等三人合伙在江苏睢宁开快餐店后来拆伙,李某对原来的店铺商标稍加修改后,继续在原来店铺经营。罗某对快餐店原来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日前,罗某的公司以李某店铺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4日下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据介绍,2012年6月21日,温州某快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和被告李某及案外人崔某签订《合股经营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中式快餐店,三人合伙经营的睢宁县某快餐店于2012年10月23日开业,该店招牌等处使用某词组加拼音及图形标识。2013年3月18日,三人签订《退股协议》,约定罗某退出餐厅经营,并约定该店的招牌要在一个月内换掉。随后案外人崔某也退出合伙经营。李某将该快餐店招牌稍加修改后独自经营。2013年11月4日,李某在安徽又开始经营一家中式餐厅,招牌同样使用了后来修改的标识。

  原告温州某快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对原来的商标进行注册,并于201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2月6日。原告该快餐公司商标获准注册后,罗某和李某散伙,又在李某的店铺同一条街上新开了一家使用原来商标的快餐店。

  原告诉称,被告所开的中式餐厅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销毁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容或近似标识的物品、资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则称,原告注册的商标在原、被告合伙开店时已经使用,此外,散伙后,被告还对原来的商标进行了修改,因为前期的经营有一定的客户群,而且修改后的商标与原来的有一定差距,不至于给大众产生错觉。

  在庭审现场,原、被告均表示同意法院调解。

  审理此案的徐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李娟介绍,目前,知识产权纠纷被诉主体大部分是小个体工商户及小规模企业,说明大企业已经有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防范意识。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特别提醒生产商规避侵权行为,应避免搭便车、模仿,特别是销售商要有防范意识,要有合法正规的渠道以便维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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