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司法也须制定“阳光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9日出台,其中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的司法腐败,当属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的案例最为“经典”,“前门”判决、领刑,“后门”释放、回家了。而这样的情况肯定不会是孤例。假如那时候就有这种阳光程序,像林崇中的假释或保外就医需要阳光运作,公众在网上看得清清楚楚,“前门”判决、“后门”回家是不可想象的。
一直以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几乎成了个别权贵犯人逃避法律惩罚的专设通道,这在社会上并不是秘密。甚至有的人刚一出事,不管社会上,还是其本人,通常就能料到其不一定会在牢里待着,但是公众无奈于证据无着,而无从监督。网上公示了,情况将大不一样,服刑人员够不够假释、减刑的条件,很多眼睛能够看得到,有人再想“运作”,恐怕先要掂量掂量。或许公开程序不一定能杜绝司法腐败,但是给社会监督创造的条件越多,腐败运作的空间肯定会越来越窄。
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的新规,较“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确立的公示制度相比,其进步的标志是公开的彻底性、公众性——原来的公示范围只在罪犯服刑场所,这实际上是自己给自己公示,而将社会监督排斥在外。任何不能面向社会的公开公示,都算不上真正的公开。对权力体系来说,公开程度越高,外部监督越强,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滥用的空间。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最高法关于假释减刑网上公示的“阳光新规”,无疑正是这一精神的体现。
然而,司法过程需要公开的程序和信息,还有很多,只有做到应公开的全公开,才可能实现“公开促公正、透明保廉洁”。笔者建议,应借鉴行政体系的“权力清单”,将司法中需要向社会公示的程序和信息汇制一部“阳光清单”。这种“清单机制”如能成为制度,对于监督约束司法权力来说,将具有“笼子效应”。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