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认识官员 骗取他人保证金110万元获刑11年
一名来自四川的中年男子,谎称其大哥认识京官能够为企业办理探矿权证,从而骗取他人保证金110万元。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判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夏某系劳务人员,2002年因犯贩卖假币罪曾被法院判刑8个月。2008年6月,夏某通过朋友认识了石嘴山某公司负责人杨某,在交往中,夏某谎称其大哥余某认识北京某官员的夫人能帮忙办理探矿权证,取得杨某的信任。2008年7月2日,夏某与杨某商谈签订居间协议的事项,夏某向杨某提出办好探矿权证需要好处费1000万元,在办证前期杨某可先支付100万元保证金。杨某向夏某提出要求提供保证人担保,夏某谎称经营房产生意的王某具有担保能力,可以提供担保。随后夏某将为杨某办理探矿权证的事情告诉王某,让王某为其担保,并答应给王某100万元的担保风险费。
2008年7月3日,杨某与夏某在银川某饭店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约定夏某在20个工作日内为杨某的公司办好探矿权证,由王某和夏某对杨某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当日,杨某给夏某的银行卡上打款100万元,随后夏某坐飞机回成都。
此后20天,夏某并未按协议给杨某办好探矿权证,并将杨某支付的大部分款项挥霍。在杨某多次催促下,夏某声称探矿权证很快就要办下来了,并再次向杨某索要10万元。次日,杨某给夏某银行卡打款10万元。2008年10月,见夏某不能办理探矿权证,杨某遂多次要求夏某退还110万元,但夏某一直未还。
杨某发现被骗后向警方报案。2010年7月12日,夏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8日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8日被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1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夏某在未了解所委托帮忙人的真实情况下对杨某多次谎称其所托的人就快办好探矿权证了,在其无法继续办理探矿权证且有能力按照居间协议约定归还保证金的情况下迟迟不归还,且在事后逃匿,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被告人夏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的17万元返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夏某继续退赔剩余赃款。宣判后,被告人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闫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