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因场地湿滑摔伤致残 状告乡政府获赔万余元
代表乡里参加县里的运动会,小辉(化名)却因场地湿滑,摔倒骨折。经过治疗后,小辉留下了伤残。为此,他将乡政府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7万余元。近日,经过二审判决,最终法院认定小辉可以获得赔偿1.3万余元。
小辉今年29岁,是长丰造甲乡人。
2011年9月21日,长丰县筹办第二届运动会。小辉作为造甲乡的居民,报名加入了造甲乡代表团企业组五人制足球队中,11月6日,造甲乡企业组足球队与双墩镇企业组足球队进行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因场地湿滑,小辉不慎摔倒在地,被对方队员踢到手臂,致其受伤。
当日小辉被送至长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尺骨骨折。
据了解,小辉曾先后两次入院治疗,第一次花费了18069元,长丰县造甲乡人民政府垫付了18009元,经新农合补偿后,仍有12062.1元系造甲乡人民政府垫付。第二次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525.1元,除去新农合补偿金额,小辉自行支付了692.78元。造甲乡人民政府另支付小辉1000元。
根据司法鉴定,小辉因此次事故导致伤残。
2013年5月27日,小辉将长丰县造甲乡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竞技性运动,对抗性强,该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赛者难以避免地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险。原告代表被告参赛,为其所代表的团队能获取荣誉而努力,在比赛中所受的损害,若由其自己承担后果则有失公平。因此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一定补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长丰县造甲乡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原告小辉4736.65元。
小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辉为非农业户口,而且原判对其误工费标准认定不当,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造甲乡人民政府赔偿小辉13937.9元。(实习生 李倩倩 王巧月刘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