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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霞浦审结一起电信诈骗团伙案 11人分别获刑

2014年05月07日 17: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德5月7日电 (朱春粦 潘喆)福建霞浦县法院7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刘某林等11人分别获刑。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电信诈骗案。

  判决显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林、梁某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判处罗某、周某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莫某全、邹某华、曾某眉、阮某宝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陈某惠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黄某平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曾某红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刘某林、梁某伟等人在福建厦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同案人被警方抓获后,刘某林、梁某伟等人逃脱,但不思悔改、继续作案。

  2012年8月5日,刘某林在西安租赁一房屋作为犯罪窝点,并出资安排梁某伟购置电话机、电脑等设备;梁某伟还联系同案人“两津”、“公子哥”及“法拉利”等人提供相关设备及资料,并纠集邹某华、莫某全等9人及同案人“小雨”、“阿Q”、“四川”等人参与,向其传授诈骗方法,形成以刘某林为首、梁某伟为负责人的诈骗犯罪集团。

  此间,梁某伟安排曾某眉、阮某宝、陈某惠、黄某平、曾某红等人冒充公安局、医保中心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不特定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其涉嫌相关违法犯罪,并要求被害人联系相关经办人员(犯罪集团成员)。

  随后,犯罪集团成员假借说明和解释案情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以要求审查被害人资金合法性或保护被害人资金为由,要求其向指定银行卡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据统计,该犯罪集团运用上述手段向全国各地不特定人员拨打诈骗电话达2000余次,并骗取被害人刘某梅75000元。

  2012年9月25日,该犯罪集团又吸收曾某红为成员,传授其诈骗方法。同月27日,警方在西安查获该犯罪窝点,当场抓获梁某伟、周某成、罗某、邹某华、莫某全、阮某宝、曾某眉、陈某惠、黄某平、曾某红等人,并当场查扣电话机、电话设备、诈骗稿件等物;同日,在西安另一地点抓获刘某林。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刘某林账户内资金648967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林、梁某伟组织、领导罗某、周某成、邹某华、莫某全、曾某眉、阮某宝、陈某惠、黄某平、曾某红组成11人犯罪集团,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犯罪既遂金额75000元,诈骗未遂金额虽难以查证,但该集团拨打诈骗电话超过500人次,应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刘某林、梁某伟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曾某红明知是诈骗集团而加入并接受诈骗方法培训,为诈骗犯罪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陈某惠、黄某平犯罪时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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