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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工资发多少“可商量”

2014年05月09日 09:13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广西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工资发多少

9大内容可“讨价还价”

  企业涨不涨工资?加班费基数、病事假工资等待遇如何落实?目前一般是由企业说了算。5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并将于近期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条例》顺利通过,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否则就属于违法。

  员工享有工资话语权

  “物价似胡子飞涨,工资如眉毛不涨!”这是如今很多工薪阶层的切身感受,而如何让老板给自己加薪,这也成了工薪族最关心的一个问题。

  “当前,由于企业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工资多少往往由企业说了算。”5月8日,自治区总工会法工部韦副部长对记者表示,企业的机器不会自己运转,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热情参与,工资发多发少,职工应当享有一定的话语权。  韦副部长介绍,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两同步、两提高”(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一个重要的载体。这项制度对于保障职工民主的参与权,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让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都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有法律上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劳动报酬等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  据了解,从2011年开始,广西加快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力度。截至2013年底,全区已建工会企业签订工资协议的有110333家,受益职工307万人。

  不得拒绝或拖延协商

  工资如何集体协商?立法拟严格规定按照几步走:首先,由职工方或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要约方自收到要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其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产生协商代表,协商双方派出代表参加协商会。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受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9人,不得兼任,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女职工人数和少数民族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1~3年。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方要在10日内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还要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就工资进行集体协商时,可在职工关心的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法等9个方面内容进行“讨价还价”(详见上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工资协商不等于涨工资

  第一年工资增长13.5%,第二年工资增长15%,此后几年工资增长分别为17%、19%和10%。2009年以来,南宁某糖业集团公司通过协商,员工平均月工资从1260元提高到2500元。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促进了企业效益增长,也给员工吃了一颗“定心丸”。企业增效员工增收,极大激发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工资协商不等同于涨工资。”韦副部长表示,当前有些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其实不然,员工有权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员工的工资应当随着企业利润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但如果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发生亏损,也可以提出调整工资甚至适当降低工资的协商方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决定。(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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