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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饰厂老板欠6万元工资弃厂逃匿 半年后被抓获刑

2014年05月09日 13:3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灯饰厂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老板在未支付员工近6万元工资的情况下,不辞而别,从此“人间蒸发”。半年之后,公安人员从北京将这名老板抓获归案。

  5月7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一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山市古镇某灯饰配件厂经营者。2013年4月,胡某某因其经营的中山市古镇某灯饰配件厂亏损,遂决定终止经营该厂并拖欠被害人谢某等5人工资共计5.9063万元。

  2013年4月28日,胡某某在未告知该厂员工、客户及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小轿车携货款弃厂逃匿,并断绝与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联系。同年5月6日、8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厂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但胡某某仍拒不支付。后被害人谢某、周某刚、涂某科、王某英、杜某银等人变卖了该厂的生产设备用于抵扣工资。同年11月6日晚,公安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德茂庄一宾馆内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获得被害人涂某科的谅解。

  在审讯时胡某某表示,工厂经营亏损,加上其在江苏又欠下银行贷款几十万元,遂弃厂逃匿。该厂亦因欠电费而停产停电,当员工与被告人联系时,胡某某的手机关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能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 郑平 通讯员 李世寅 钟春莲)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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