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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复旦求情信为情还是为利?

2014年05月15日 10:4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复旦大学177名学生给上海高院写“求情信”,为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求情“免死”一事,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谢百三最近道出出炉内情:今年3月,林森浩之前帮助过的学弟学妹和林父在律师建议下,由学生执笔写了这份“求情信”。随后,学生们又找到了谢百三,希望由他倡导,才有了“177名学生联名上书”事件。

  任何生命的即将离去,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喜事”。这177名学子想要为他们曾经的同学“做点什么”,这种情感可以理解,更是校园与社会非常稀缺的。因此,复旦学子为向同学投毒的凶手求情,绝不是“多管闲事”,更不是“丧心病狂”。

  相信法律的公正,但也不应唾弃情感的价值。“求情信”有没有用,那是法官需要判定的事情;事实上,也不可能因为一封“求情信”,就改变法院的判决。“求情信”表达的是情感,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法律——让情感的归情感,让法律的归法律,两者并不矛盾。

  现在,“求情信”出炉的内情曝光,所谓“自发行动”因此变得并不单纯:发起者是林森浩的父亲和学弟学妹,给出写“求情信”建议的是律师,鼓动同学签字的是谢百三教授,而签字的同学很多根本不认识林和黄。——因为有了律师的建议、教授的鼓动,“求情信”不再只是情感的表达,而是涉嫌有了利益的牵涉。

  要判定这封“求情信”的性质,最关键的有两点:给出建议的律师有没有收费?鼓动学生签字的谢百三教授,以及签字的学生们有没有从中收受好处?如果都没有,那这封“求情信”仍然可属自愿的情感表达;如果有,那这封“求情信”就是利益交换的产物。无论属于哪种情况,相信法院自会依法作出公允判决;那些真正自愿签字的同学,不应因此受到污蔑。

  无论对于案件的观点怎样,也应该允许不同的意见表达;而不是对“异见者”统统以“脑残”、“罪犯”、“混蛋”之类称呼痛骂贬斥。只要这些学生在“求情信”上签名,是真实的意思表达,而不是收了好处之后的违心签字,就不应该受到无端指责。

  “我们很多同学都想为黄洋父母做些什么,包括组织捐款什么的,我们并不是单方面想为林森浩开脱。”人的情感总是多面的,一方面为受害者悲痛、对投毒者痛恨,另一方面也为被判死刑的同学感到惋惜,这种情感的复杂性并没有什么不可理解。只要不是利益交换之后的违心签字,复旦学子们的公民权利应该受到尊重。

  情与法的纠葛无可指责,利与法的交易不可容忍——复旦学子的“求情信”,大概可以如是观之。

  舒圣祥(湖南 职员)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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