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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 张海正被追逃

2014年05月15日 18: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广州5月15日电 (索有为 范贞)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立功减刑造假案备受外界关注,记者15日获悉,目前因张海下落不明,广东高院正在协调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对其进行追逃。

  如何堵塞“张海减刑造假案”的漏洞,让减刑假释在阳光下接受监督?1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努力构建全程同步监督体系,让减刑、假释从考核、提请、审理到裁定,每一个环节都有一双“法眼”盯着。

  据广东省高院副院长王勇介绍,为回应社会关注,推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结合本地实际,广东高院牵头制定《细则》,共九十条,同时在广东法院网及广东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上公布。

  针对社会诟病的减刑、假释审理过程不公开问题,《细则》细化、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内容。明确规定了案件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到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督,每一环节应当如何操作。包括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裁判结果上网公示、生效裁定书全部上网等一系列公开程序。并特别规定了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以增加案件的对抗性,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细则》要求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从形式审查回归为实质审理。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细则》强化了检察监督,从减刑、假释的提请到审理全程的每一个节点同步予以监督。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并逐案发表意见;监狱长办公会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更改意见抄送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核实的,可以要求执行机关补充证据,并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广东是在押犯大省,在押犯数量占全国的十二分之一,罪犯服刑成本高。《细则》从广东实际情况出发,依法扩大假释适用,对真正悔罪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促进其回归社会。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依法适宜假释的,应优先适用假释,对过失罪犯、中止罪犯、胁从罪犯及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被判处刑罚等主观犯罪恶性较轻的罪犯,可依法优先适用假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细则》还规定对未成年罪犯,老、病、残罪犯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轻刑罪犯,依法规定在减刑、假释条件上予以适度从宽。对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犯罪情节恶劣的重刑罪犯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八类主观恶性大的罪犯,则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条件。

  为破解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细则》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同时明确了不以罪犯缴纳罚金数额大小作为考量减刑、假释条件和减刑幅度的依据,以是否积极履行为衡量标准。对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徐松林认为,《细则》针对广东实际,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检察监督进行了细化规定,引入了上网公示,公示异议人申请出庭、陪审员参与庭审等社会公众监督方式,打破了原有审理模式的封闭性,有利于防止减刑、假释案件的暗箱操作,对于政法机关在实际操作层面形成相互监督的格局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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