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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到交警队被收拖车费 市民:收费不合理

2014年05月21日 09:32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市民潘先生月初发生了一起小的交通事故,车辆被碑林交警大队扣留,事故处理完后被告知在一家执法停车场取车并被强行收取了450元的拖车费和保管费,潘先生认为这样的收费不合理。

  疑问

  自己开到交警队 何来拖车费

  5月3日,潘先生开车将别人的脚面轧了,伤者伤情不重,但协调不成因此报警。潘先生说,碑林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民警要求潘先生将车开到碑林交警大队并对车辆进行扣留。事故处理完后,5月12日,潘先生从处理事故的民警那里领了一张取车的条子,到诚信执法停车场取车。停车场要求潘先生必须交400元拖车费和50元停车费。

  潘先生质疑这两项收费,他查看了5月1日刚刚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他的车辆属于扣留所产生的保管费用不能向当事人收取,另外自己的车辆属于安全驾驶范围,并不需要拖车,而且是自己开到交警大队的,为什么还要收取“拖车”的费用?

  交警

  50元停车费 可协调停车场退还

  针对市民质疑,昨日记者到碑林交警大队进行采访。碑林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一位姓叶的负责人在听取了潘先生的陈述后解释说,潘先生发生的事故属于小事故,双方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选择报警,按照处理事故的程序交警要对潘先生的车辆进行扣留。

  潘先生对于扣留车辆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自己的车辆可以安全行驶,不属于拖移范围,而且也是自己将车开到了碑林交警大队,为什么还要收取“拖车费”?这位姓叶的负责人解释说:“拖车确实有些牵强,但是因为单位值班民警有限,不可能让民警将车开到执法停车场。”

  对于执法停车场收取潘先生的50元停车费,这位姓叶的负责人表示,可以协调执法停车场退还。

  政策规定

  车无法行驶 拖移费个人付

  扣车保管费 执法部门承担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月初针对执法停车场的收费问题,市政府联合多部门专门通过媒体进行了说明,本报也进行了报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规中关于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扣留产生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另外,《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令,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配合清理现场。事故车辆无法安全行驶的,由当事人或者交通警察联系清障车辆拖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记者 吕华)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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