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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妇“被精神病”案二审胜诉 获赔15万元

2014年05月22日 08:24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16日,吴春霞正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参加和前夫的离婚诉讼时,被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民警强行拖出法庭。经讯问,吴春霞因多次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当年7月26日晚,由于拒绝在“不再上访”的保证书上签字,吴春霞被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和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送至位于新乡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132天的“被治疗”后,吴春霞决定讨个说法。她起诉河南省精神病院、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民事侵权。

  法院判决办事处和医院侵犯吴的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并赔偿15万元。

  状告警方强制送医违法,一审胜诉

  民事侵权案胜诉后,吴春霞选择继续维权。2012年10月9日,她将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警方强制送医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吴春霞陈述和相关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电视台的报道,足以认定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参与了送其到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过程。因在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小桥办事处将吴送医治疗存在过错,所以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参与送吴到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

  二审认定

  警方行为违法

  被指定应诉的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8日,此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

  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送医行为违法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河南商报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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