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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受贿案 两副师长分别领刑

2014年05月22日 16: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家基层法院5月20日分别对两起备受关注的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兵团第五师原党委常委、副师长宋国安,第十三师原党委常委、副师长冯焰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宋国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宋国安所退赃款人民币23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4年间,宋国安利用担任第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及相关临时机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为杨某、张某等七人在工程招投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棚户区开发拆迁、承接工程项目、调整建设规划等方面给予帮助,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36万余元。宋国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对第十三师原党委常委、副师长冯焰及其妻子康新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冯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康新凤有期徒刑七年;赃款54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冯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为他人牟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康新凤收受他人贿赂54万余元,其中与康新凤共同受贿42万余元。(记者 崔建民 张维生)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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