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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火灾 被罚1.5万元

2014年05月27日 16:3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美家福百货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引发火灾事故,该单位被消防部门处以罚款15000元。据悉,这也是深圳今年以来因社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被处罚的最大罚单。

  据了解,对于社会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深圳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发生火灾或者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应当核查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需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记者从市消防部门了解到,今年深圳市第一季度火灾频发,电气、用火不慎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而今年以来,因社会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进行处罚的就有22宗,其中行政拘留5宗,共拘留了火灾事故责任人7人;罚款15宗,罚款金额61500元。

  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此,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及社会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增强消防观念,并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反映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记者阳荔 通讯员吴晨)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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