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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招远血案别苛责麦当劳“没应急预案”

2014年06月06日 09:2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在“招远血案”中,麦当劳只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而要求它主动防御并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并不可行。

  据报道,6月5日上午,一封由1843名中国消费者联署的公开信分别寄往麦当劳美国总部及中国总部。它针对5月28日招远女子在麦当劳内被6人殴打致死事件,要求麦当劳公开回应其餐厅内如何设立安保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并就此次严重的针对妇女暴力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连日来,受“招远血案”激发的大批“键盘侠”维持着颇高的活跃度。在舆论场中,不少人对路人和经营者的指责一度超过对凶手的谴责,这景象确实让人寻味。

  诚然,“招远命案”首先是一宗恶性故意杀人案,其次也可能是一宗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一个事实行为存在错综复杂的刑民交叉关系,本属常见。如今,五位嫌犯已被批捕,接下来的刑事程序自有侦检机关依法推进。而民事的当归民事,消费者在麦当劳经营场所受害,麦当劳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当被追问。

  有律师搬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经营者怎样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消法并未给出具体解答。从文义上理解,麦当劳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快餐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拆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指向麦当劳汉堡、炸鸡及就餐环境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至于有律师将其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包括通过建立有效的安保措施认真积极地履行保护义务,防御并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这是对法律的曲解。照这解释,沙县小吃、兰州拉面等,岂非都要关门大吉?安全保障义务总不该是麦当劳的“专属义务”吧。

  那么,麦当劳对其经营场所内消费者受袭死亡是否负有赔偿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者对其场所内发生的第三方致损事件,只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而第三方致损所导致的民事赔偿,仍由第三方担责。哪怕是经营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确有过错,也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麦当劳配备合格的保安人员,积极主动地防御并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没有可行性。

  恶性刑事案件很多时候表现为突发性,要成功预防极为困难。在“招远命案”中,麦当劳显然没理由将同样属消费者的六位嫌犯拒之门外。涉事麦当劳店事发后由专人两次上前阻挠暴行,是否已达到安全保障的“合理限度”,还不得而知。倒是希望受害家属能将麦当劳告上法庭,不管是诉请麦当劳“侵权赔偿”,还是诉请其“补充赔偿”,都无妨以个案来完成普法,并促发更深层次的思考。王刚桥(学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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