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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宾馆内穿拖鞋摔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责任自负

2014年06月06日 14:08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穿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酒店房间摔伤至十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用8万元。受伤宾客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青羊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不慎摔伤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宾馆洗澡后穿拖鞋滑倒

  男子摔成十级伤残

  王勇(化名)是达州人,曾多次入住成都达州宾馆。2012年9月,王勇到成都出差,与同事入住达州宾馆。次日,王勇起床后,将地巾铺在冲淋房门口,再将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放置地巾上,进入冲淋房洗澡。因冲淋房的门未完全关闭,放置在门口的地巾及拖鞋被打湿。王勇洗澡后穿起放置在地巾上的拖鞋走出卫生间,行至房间过道处滑倒、受伤。随后,王勇被宾馆保卫人员送至成都市中山骨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万元。经鉴定,王勇所受伤为十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8500元。

  王勇认为,自己是因为穿着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房间过道处意外滑倒受伤,宾馆应负责。达州宾馆辩称,宾馆所使用的拖鞋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原告摔倒在洗浴室外,是原告使用不当,原告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宾馆配备防滑垫,有防滑标志

  法院认为已尽到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州宾馆从事经营活动,对入住宾馆的客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在卫生间配备了防滑垫及洗澡地巾,冲淋房标注有明显的防滑标志,已尽到相应的义务。王勇系成年人且多次入住达州宾馆,对该宾馆使用的设施及房间构造是了解的,其洗澡时未将冲淋房的门关紧导致放置地巾上的拖鞋打湿,且在穿着该拖鞋由卫生间经过道进入房间时未注意防滑而跌倒,其受伤是由于本人不慎所致,相应损失应由本人自行承担。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孙兆云)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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