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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老板走私奢侈品 涉偷逃税款70余万受审

2014年06月10日 14:12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湖北省武汉市一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亲自上阵走私国际知名品牌,并指派员工以行李夹带的方式从意大利、香港等地购买手提包、香水、手表等奢侈品入境并销售,案值共计278.562万元,涉嫌偷逃税款71.56万元。

  经过大量的侦查取证工作,武汉海关查明,武汉仁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境外大量走私奢侈品进境并在武汉进行销售。

  据武汉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0年4月起,武汉仁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始经营武汉市江夏区一家大型购物广场项目,主要销售从欧洲进口的服装、红酒、鞋子、箱包、眼镜等,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夏某于2011年初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多次走私物品入境,后被控制。

  今年6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除通过正常渠道向海关报关进口奢侈品外,武汉仁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夏某委托朋友、生意伙伴,以及指派该公司员工以行李夹带方式多次将从意大利、香港购买的手提包、服装、香水、太阳镜、鞋子、项链、手表等奢侈品,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北京国际机场、广州火车站等处走私入境,逃避海关监管。

  此外,夏某还指派公司员工联系“水客”公司,将境外羽绒服等奢侈品从深圳走私入境。

  据统计,武汉仁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夏某先后走私奢侈品入境12次,物品数量共计751件,偷逃应缴税款71.5万余元,被走私物品大部分运至该公司在武汉的多家门店进行销售。

  其中,走私规模最大的一笔发生在2013年3月16日。当天,被告人夏某指派该公司员工及其亲戚等8人从香港以行李夹带方式,将服装、鞋子、箱包、眼镜等奢侈品走私入境,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被海关查获。该批走私货物共计223件,偷逃应缴税款15万余元。

  据了解,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境外购买的商品如超过规定的个人合理自用的部分,都必须缴税。其中,进境居民旅客的免税最高总值为5000元(含5000元)以内;非居民旅客的免税最高总值为2000元(含20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检察机关认为,武汉仁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以行李夹带等方式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服装、饰品等奢侈品入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夏某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积极参与策划、组织走私货物,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夏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武汉仁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判处偷逃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夏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庭审中,武汉仁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夏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做罪轻辩护,提出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目前经营状况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提出,夏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故意不明显,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偷逃税款一倍以下罚金,对夏某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答辩称,被告人夏某存在自动投案情节,但是否认定自首情节请法庭综合评判。

  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此案。(完)见习记者 刘志月 法制网通讯员 李洁 许婷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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