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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改号电话骗走48万元 状告运营商索赔

2014年06月12日 09:3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去年10月,当事人杨某在家中接到自称是广州市天河区邮政局的电话,告知他有一封挂号信需要领取。杨某表示不方便领取后,对方表示可帮忙转接到来信方上海黄浦区检察院。电话转接后,对方自称是黄浦区检察院的“领导”,称杨某在一宗贩毒中具有重大嫌疑,要杨某如实报告个人现有资金,并要求他把资金转存于一个固定账户,若不配合马上把他账户资金冻结;并承诺经审查若确定杨某与该洗钱案无关,会在3天内把钱退还。

  年过七旬的杨某接到经过改号软件做假的邮局客服电话后被骗走48万元。杨某认为,电话运营商未能提供客观真实的来电显示导致他被诈骗分子骗走巨额财产,故将电话运营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及相应利息。昨日,本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院“领导”表示如果不信,可以致电114查询。于是,杨某拨打了114,查询到座机上显示的来电号码确实与上海黄浦区检察院号码一致,导致杨某误信了骗子的谎言,将48万元陆续转入指定账户。之后汇款却一直没退还,杨某遂报警求助。

  昨日上午,本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电话运营商认为,杨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条件,但本案中4个条件都不具备,首先运营商不存在未能提供安全电信服务的违约行为,杨某相关控诉均无证据证实;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在接受电信服务过程中被诈骗遭受财产损失的事实,受骗的过程是杨某单方陈述;再者,即便杨某确实遭受财产损失,这也是犯罪分子的侵权行为,以及杨某对于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未尽警惕义务的自身过错所导致。此外,刑事犯罪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即便杨某受骗遭受了财物损失,该财物损失也是运营商与杨某订立电信服务合同时不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根据《合同法》不属于违约赔偿的法律范畴。

  程序上,杨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电话运营商认为根据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处理。

  据悉,昨日庭审中,法官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同意,案件将择日宣判。(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思铭)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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