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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地方干部牺牲环境追求经济 甚至干预执法

2014年06月12日 11: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6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今日指出,部分地方领导干部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放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干预执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发布检察机关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元明指出,造成生态环境问题,无论是雾霾、污水、排放等问题,这不是一朝一夕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从检察机关办案当中了解的情况,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部分地方领导干部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放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干预执法。这个情况在前两年比较严重,现在稍微好点了,但目前这个情况还是存在的。另外,也有企业家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的问题。一些环保部门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受贿渎职,充当“保护伞”。

  第二,部分企业以重点项目为借口,罔顾公益、蔑视法律,大肆非法侵占、毁坏林地等资源环境,随意污染环境。有的企业明明是有治污的设备,但是开一下就要花钱,为了降低成本,他宁愿不开,直接排污。这是企业家的问题。

  三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动物及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往往能够带来暴利,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断铤而走险,大肆猎捕、砍伐、攫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是部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处刑较轻,震慑力度不够。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实践中,毁坏草原、林地未达1000亩的人员多处以缓刑,罚金仅数万元。某市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5件6人,共毁坏草原面积2500亩,其中1件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万元。较轻的处罚与毁草、毁林开荒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相比,犯罪成本不足以遏制和震慑犯罪行为。

  元明还表示,案件的侦办主要有以下难点:一是发现难,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不容易经由被害人控告、报案得以及时发现。

  二是取证难、鉴定难,如污染环境罪,如未及时发现,污染物随着水流被稀释,难以证明排放是否超标和超标的倍数。

  三是认定难,有些案件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有一定难度。

  四是有的地方因局部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放任乃至包庇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个别地方领导干部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干预执法,甚至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这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查办。

  五是在立法上,还存在着罪名设置分散化、罪名规制犯罪较窄、罪名结构单一,以及没有引入严格责任制度,责任推定原则没有法定化,造成因果关系的认定难度较大。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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